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风险及预防

发布时间: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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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由于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很容易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本人的财产相混同,将公司的财产变为股东自己的财产。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股东只以其对公司出资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这就容易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对此,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允许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主要设立了六项风险防范制度::
 
第一,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
 
第二,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
 
第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股东会决策范围内的决策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四,每一会计年度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否则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在设立、管理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法人人格独立的举证倒置责任。所以,在设立一人公司以及其日后的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严格公司财务制度,避免自我交易,杜绝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发生混同,从而确保一人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