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顺序

发布时间:2019-08-06

《公司法》第1 87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其中,清算费用是指公司自宣布清算以来的各项费用,包括财产维持费用、员工工资或生活补助、通信费、交通费、诉讼费及清算组的各项花销;职工工资是指公司在宣布清算前拖欠员工的工资和奖金;社会保险费用是指公司在宣布清算前拖欠工的依法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是指公司因解散而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
第二顺序:缴纳所欠税款。所欠税款应当包括公司在宣布清算前应缴未缴的各项税金以及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应缴税金。
三顺序:清偿公司债务。
第四顺序:在公司股东之间分配剩余财产。
述清偿顺序是法定顺序,清算组不得颠倒,也不得混淆,特别是在依法对前三顺序的债权人进行清偿前,不得在股东之间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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